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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辦理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有關受訓學員生活
    管理、督導、考核事項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五十三、學員於本中心受訓期間,如涉及刑事責任,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
        法辦理。